·行 业 自 律· 
 
                                         
 
 

 

 

                   镇江市保险行业产险投标业务自律公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保险市场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产险各类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经镇江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商议,特制定本公约,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公司在各类投标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有关投标业务的规定和公约,不参与违法违规的投标、竞标活动。
    第二条 公司应明确保险投标业务专项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制定专项管理制度,统一归口负责所属机构的投标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在投标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取得招标方及客户的信赖和支持。不得采用诋毁同业、恶意降费、商业贿赂、借助行政等不正当的方式竞标。
    第四条 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条款,任意扩展责任,任意调整费率、费率因子及优惠幅度。
    因招标方提出超标准条款、费率的标书条件时,公司应按程序报批,在未取得批准手续前,不得违规参加投标。
招标方拟发的标书存在严重违反保险法规或显失公平的,竞标公司应向发标方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发标方不采纳的,  公司应退出投标,并负责向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不得在标书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形式,承诺向发标方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它险种,返还回扣或给付其他利益。
    第六条 公司直接参加投标的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或变相支付手续费。在使用正常的风险修正系数(全部费率因子)最大限额的优惠后,不得再以宣传费、防灾费、安全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任何优惠。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投标的,不得违规支付手续费。
    第七条 非统括保单业务,公司不得参与本地市区域外的招标;国家法定保险的单独招标,公司均不宜参加。
    第八条 中标公司应严格按标书合同履约,不得任意拆分危险单位进行违规“共保”、“分保”。
    第九条 各公司参加各类投标业务的活动均应由公司专项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专项统计表,每月初将上月的招标活动情况向保险行业协会传报一份。凡标的为:车险一次性投保达100辆以上或保费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车险保额达3亿元以上或保费达40万以上的大型商业保险招标的业务,参加投标的公司均应在投标前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报告项目名称和有关情况。开标后,凡中标的公司均应将招标书、投标书、保险协议书副本及再保险安排情况各一份,在三个工作日内如实报保险行业协会存档备案。如中标后逾期不向保险行业协会报备标书等资料的,将按第十条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公司应自觉遵守和履行本公约,凡违反本公约经查实的,将给予以下处罚:
    1、对已中标的公司,通报招标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要求招标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2、在全行业通报,并视情节处以1万至5万元的违约金; 
    3、向江苏保监局报告并建议保监局追究高管人员责任;
    4、对触及违法犯罪的,建议司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公约有效执行,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产险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设立保险招标业务管理小组,负责对违规参与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招标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险招标业务管理小组的成员由自律执行小组成员兼任,办公机构设立在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凡举报确凿者均予奖励,奖励金额为所处违约金的10%。 
    第十三条 本公约及附约对镇江市辖区域内的保险机构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2007年9月20日起生效。
签约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
天安保险公司
大众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公司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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