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业 自 律· 
 
                                         
 
 

 

         镇江市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

    为推进镇江市保险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规范全市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品质,切实保障保险人、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寿险业务科学、和谐发展,特制定镇江市寿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公约对镇江市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条 公司对所属的从业人员均应按照不同的对象标准,分别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代理合同,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条 公司在与个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列明个人承诺,两年内不得到其它公司从业,其它公司也不得录用未满两年服务期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公司对符合离司条件的人员提出离司书面申请的,应在30天内与其解除离司的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拒绝或拖延。
    第四条 公司在接纳转司人员时必须认真审核其离司手续及从业经历。凡在前公司从业未满两年的或已在保险行业流动过三个公司的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
    第五条 公司在招聘或增员过程中应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同业,不得进行恶意“挖角”。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转司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禁止转司人员对原公司进行任何诋毁、泄露原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到原公司进行各种业务活动。
    第七条 公司积极支持建立全行业从业人员数据库,定期向市行业协会报送从业人员统计表。高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协会通报。
    第八条 本公约的实施细则由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寿险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实施细则作本公约的附则,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及实施细则的公司及相关人员,由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寿险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按实施细则的“违约处理”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公约及实施细则自二00七年八月一日正式施行。

签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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