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6年5月22日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联席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镇江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的精神,和江苏省级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补充协定(三)的自律规定,经我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郑重签定新的《镇江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欺瞒客户,不从事不正当竞争。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报备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不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对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违规套用。
经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报备或经修改后再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报备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在保险监管部门批复日期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行业协会报备。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行业服务标准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和理赔。
四、不得违规参与机动车辆保险招标活动,或在标书外另签超出保险条款规定的“暗箱”协议等违规手段竞标承保。
参与机动车辆保险招标的保险公司,应在投标当天向保险行业协会报备一份标书。
五、向保险兼业代理、保险个人代理人和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的总体比例与每笔比例在15%以内支付,最高不超过15%。
除此之外,不得以假退保、假赔案、或以批改、馈赠实物、赠送险种、应收挂账、报销费用、坐扣保费等名目变相超支手续费(佣金)。
除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六、不接受、不委托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不具有保险中介资格、或已被吊销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或个人的中介业务,也不向他们支付手续费,或变相支付手续费。
七、签约公司一致承诺,如有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自愿接受调查处理。
1、违反条款、费率的行为,业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万元罚金。
2、违反操作规程和行业服务标准的行为,按诚信建设测评规定记录信用考评。
3、不按约定的时限向保险行业协会报备条款、费率和标书的,每超一日处以2000元罚金。
4、违反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和采用假退保、违规批改等名目变相超支手续费的行为,除业内通报外,每笔按超过部分金额的一倍处以罚金,最低每笔5000元,最高每笔十万元。
5、违约公司接到《违约处罚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交纳罚金,逾期不交不改正的,向社会公示,并报告江苏保监局。
八、本《自律公约》对镇江市经营车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包括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具有同等效力。
九、车险自律执行小组负责本《自律公约》实施情况的督查和对违约行为的查处。
十、本《自律公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机动车辆保险违规行为属实者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举报查实违规处罚金额的10%。
十一、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受理机动车辆保险违约举报投诉。
十二、本《自律公约》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5219516(传真)、5215600
签约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天安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大众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永安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华安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镇江营销服务部
都邦保险公司镇江营销服务部
阳光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