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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和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人员。
第三条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在执业活动中遵循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四条 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须经相关专业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未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者不得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并领取《展业证书》(或《执业证书》)方可从业。
第六条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规定的持续教育,积极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七条 对销售分红类产品等有从业条件限制的业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该类业务。
第八条 在实施分类分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后,未取得分类分级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岗位业务。
第九条 因严重违规被行业协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在限期内不得从业。
第十条 因严重违法违规,被刑事处罚的,或被行政处罚清除出保险队伍的,或取消从业资格的,不得重新录用为保险从业人员。
第三章 执业道德
第十一条 守法遵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忠诚服务于所属机构。
第十二条 诚实信用
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将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如实告知所属机构;
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不误导、不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应主动提示并给予合适的建议。
第十三条 专业胜任
保险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
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不断适应保险市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各方面要求。
第十四条 客户至上
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
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
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 勤勉尽责
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机构的管理;
不挪用、侵占保费;
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公平竞争
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有序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第十七条 保守秘密
不得向所属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泄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不得向所属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泄露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展业守则
第十八条 持证上岗
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所属机构核发的《工作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它中介业务的人员,必须持《展业证书》或《执业证书》方可上岗,无证不得上岗;
展业时,保险从业人员应主动向客户出示《工作证》、《展业证书》或《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
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不得擅自修改或使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保险单证和展业宣传资料;
如实向客户告知所属机构名称、关系和业务范围;
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正确指导客户购买其适合、需要的产品,并向客户提供《投保提示》;
按《投保提示》的要求,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资风险、退保扣除等重要内容;
充分尊重客户的自愿,不得强迫、限制客户购买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向客户散布虚假信息、夸大保障范围和保障功能、预测或承诺回报率;
指导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客户违反义务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得唆使、引诱客户或与客户串通,隐瞒或虚报客户的投保信息。
第二十条 合规操作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所属机构的规定,凡保险合同文本、重要文件、说明义务等须由客户本人签字确认的,不得代客户签署,也不得唆使或引诱他人代客户签署;
收取保险费时,应当向客户出具所属机构的收款凭证。不得采用打白条或开具其它收据等方式收取保费,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费;
严禁侵占、挪用保费;
不得代客户垫交保费;
未经客户的书面授权和所属机构同意,不得对保险单据和文件进行更改;
对客户指定购买的产品不得更换;
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同业机构的产品或金融利率进行比较;
不得强迫、唆使客户转换保险公司和代替客户到其他保险公司办理退保。
第五章 理赔守则
第二十一条 依法理赔
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执行所属机构的理赔工作规定和向客户公示的理赔(给付)服务承诺,遵守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理赔(给付)服务标准;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理赔(给付)技能水平,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向客户明确告示有关理赔(给付)的技术标准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准确勘损
接到出险报案后,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赶赴现场查勘;
查勘中必须准确运用查勘技术标准,收集与保险理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严格执行查勘制度和亲友回避的规定;
不得唆使、引诱或串通客户进行欺诈性索赔;
准确定责定损。
第二十三条 迅速赔付
依照《保险法》或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或向社会的公开承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支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的规定时限内迅速支付保险金,不得故意拖延。
第六章 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售后服务持之以恒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回访工作;
做好保全服务和尊重客户“犹豫期”的最后选择;
按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售后服务;
主动告知客户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热情接待客户的投诉,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客户投诉的问题。
第七章 礼仪守则
第二十五条 仪容仪表整洁大方
穿职业装,整齐清洁;
男不蓄须、留长发;女不浓妆艳抹、不发型怪异;
胸佩工号标志或识别卡。
第二十六条 举止文明礼貌用语
微笑待人,不卑不亢;
用语规范,亲切谦和;
接待客户,主动热情。
第二十七条 上门服务尊重客户
预约或陌生拜访,要征得客户同意;
明确说明来意,不得强迫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险从业人员行为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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