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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现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目标的通知
镇保协[2005]第11号
各会员公司:
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加强保险营销队伍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诚信服务和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均三令五申强调保险营销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并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方可上岗展业,无证不得上岗展业。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都对保险营销员在展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作了明确的告示。
截止二○○四年底,镇江市各保险公司营销员持有《资格证书》的比例不到55%,取得《资格证书》后办理《展业证书》的比例不到83%,在岗的保险营销员尚有将近一半的人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一半以上的人没有申领《展业证书》,个别会员公司的持证率长时间徘徊在20%左右。
无证上岗,不但违反《保险法》的规定,也不利于保险营销队伍的管理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社会对保险营销员诚信状况的反映也日趋强烈。各会员公司务必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此,对镇江市各保险公司加快实现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目标作如下通知:
一、实现持证上岗目标的规划
1、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为第一目标限期。在这个限期内,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取得《资格证书》的比例必须占在岗保险营销员的80%以上;已经取得《资格证书》并签有代理合同从业保险代理业务的营销员领取《展业证书》的比例必须达到95%以上。
2、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为最终目标限期。在这个限期内,上述比例必须分别达到95%和100%。
二、实现规划目标的三项措施
1、各公司应根据持证上岗目标要求,对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在岗营销员要加大培训力度,作出具体安排,确保在岗营销员在规划限期内取得《资格证书》,并及时领取《展业证书》。对少数屡试不及格而未核发《资格证书》的人,必须坚决清退,不得继续留在营销队伍。
2、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后,将以协会名义向社会公示持证上岗的公告,明确提示社会各界拒绝无《展业证书》的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
3、二00五年七月一日以后,对没有达到第一目标的公司发出警示通报;从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对没有达到最终目标的公司,加大警示力度;从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凡发现无证上岗展业的,对个人限制进入保险营销队伍二年,并记录信用档案;对有关公司每一人次处扣5000元违约保证金,并通报批评,记录信用考评。
三、为确保营销员队伍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各公司保险营销员统计表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每一次处扣5000元违约保证金。
四、重申: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寿险协调委全体会议通过制定的《镇江市保险个人代理人正常流动规定》和《镇江市保险个人代理人“不良记录”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将加大督查和执行力度,制止保险代理人管理上存在的违规违约行为。
五、对尚未入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发现无证上岗展业的,将据实报告江苏保监局查处。
六、各会员公司如何实现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目标的具体安排,请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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