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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建立经常化的、公平公正的协商议事机制,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关于议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1、协会各成员都是平等的一员,都有参与协会章程规定的议事决策权。
2、协会议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章、公平、公正、高效、多边、民主协商、集体决策、诚信守约。
3、协会议事的基本程序是:各成员都有权对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事宜向协会提出建议或议案,或由秘书处根据保险市场情况草拟相关议案,作为提案的《征求意见稿》,提前向各理事、或各常务理事、或总经理联席会议成员、或各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征询意见,各理事、或各常务理事、或总经理联席会议各成员、或各协调委成员应当对提议的《征求意见稿》负责地提出修正建议或签署是否同意,并按要求的时间向秘书处反馈;秘书处将根据修正建议进一步修改,提出《修改稿》,再向各相关成员征询意见,然后形成《送审稿》,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4、在提案商议决策过程中,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一旦付诸表决,形成决议,或签定自律性公约,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如有违约,当受章程或公约规定之自律惩戒。
5、理事、常务理事、总经理联席会议成员、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并实行会议签到制,不得无故缺席。如确实因故不能到会,应向秘书处请假,并委托能决策的人代表参加。
二、关于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1、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地市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各推荐两名代表,原则上由主持工作的总经理和分管保险业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担任;地市级中介机构和县市级会员单位、兼业代理会员单位各推荐一名代表,原则上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推荐代表需向代表大会筹备组(秘书处)报送简历表,由筹备组(秘书处)审查登记,并制发《代表证》,开会时凭证出席。
3、会员代表大会筹备组由拟任新一届会长担任组长并主持筹备工作,秘书长负责筹备事宜的具体工作。
4、会员代表大会由筹备组组长(拟任新一届会长)主持。
5、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项目为:
①.制定章程;
②.选举和罢免理事;
③.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④.审议会员提议事项;
⑤.决定终止事宜;
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6、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议案须有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各会员必须贯彻执行。
8、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三、关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2、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地市级各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员单位主持工作的总经理和地市级各保险公司分管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
3、常务理事会由担任理事的地市级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主持工作的总经理组成。
4、秘书长作为协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5、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由会长和副会长决定,秘书长负责会议的提案和决议形成后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理事或常务理事,可以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商议相关的紧急事宜并提出商议方案。
6、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议事项目为:
①.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②.修订章程;
③.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任用;
④.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⑧.审议对违约会员的自律惩戒;
⑨.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会长签署协会的重要文件,并在对外联络、协调、合作、交流时,代表协会发言或签署协议。
8、理事为会员单位制。会员单位的理事因工作变动更换时,需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通报理事会各成员。
9、会长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兼任。每届任期二年,不得连任,可以隔届再任或担任不同级别的职务。会长单位因人事变动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会长至任期届满。会长单位人事变动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江苏保监局核准后行使会长权力。
10、副会长由会长以外的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每届任期二年,不得连任,可以隔届再任,或担任不同级别的职务。副会长单位人事变动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副会长至任期届满。副会长单位人事变动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通报理事会。
1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或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需由会长、副会长作出决定,由秘书处将通讯会议内容书面传送各理事或常务理事,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按规定要求在书面议案上签署意见反馈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反馈意见报告会长、副会长后形成决议。
1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议案,采取鼓掌或口头赞同的方式表决通过,记录在案,形成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付诸实施。
四、关于总经理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1、总经理联席会议是在理事会框架下,分别建立产险、寿险和中介公司总经理协调、商议、决定各自业务范围的自律等重要事宜的一种议事方式。
2、总经理联席会议分别由协会成员的产险、寿险和中介公司主持工作的总经理为成员,根据每次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公司总经理带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成员作为助手参加,并作联席会议决议的具体贯彻执行人。
3、总经理联席会议设主席一名,由联席会议成员共同推选,任期两年。
4、联席会议主席实行单位制。如因工作变动时,由所在单位新任总经理接任至届满。
5、总经理联席会议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宜,可随时召开。总经理联席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总经理联席会议临时会议,商议相关紧急事宜,并提出商议方案。
6、联席会议主席不能出席并主持联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或秘书长主持。
7、秘书长参加总经理联席会议,并做好议案起草、决议实施和与具体贯彻执行人的联络及督办等工作。
五、关于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产险、寿险和中介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理事会或总经理联席会议决议,商议有关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进行业务协调和交流、开展保险宣传等事宜。
2、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由产险、寿险和中介公司总经理室分管业务的一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组成。
3、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总经理联席会议决定,任期一年。如因工作变动时,由新任人员接替至届满,并书面报告秘书处转达各会员单位。
4、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宜,可随时召开。
5、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秘书处请假,并委派能作出决策的人员参加。
6、秘书长参加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会议,并作好议案起草、决策实施等工作。
7、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凡涉及违规违约接受查处的公司成员不参加相关活动。
六、关于秘书长的工作规则
1、秘书长是协会的常设专职职位。行使《章程》规定的职责,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2、秘书长的基本守则是:依法依章、公正廉洁、平等协调、勤俭办事;不得兼任他职,离任时应进行审计。
3、秘书长的职责是: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当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参谋助手;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在提案商议过程中负责与各成员间的协调,在提案决议后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好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确保理事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顺利开展活动;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管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拟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方案;制定和实施秘书处规章制度;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4、秘书长不称职,或因违纪违法,或其他不宜担任秘书长职务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江苏保监局核准随时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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